NewCo模式火了,但有一个坑,99%的人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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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NewCo是BD的升级版,是药企和资本的双赢。但在反垄断局眼里,这是“新设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是必须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恒瑞的Kailera,康方的Summit,信达的Fortvita——NewCo模式正在成为中国创新药出海的“新标配”。
模式很简单:中国药企出管线,美元基金出钱,在海外新设一家公司,把管线的海外权益装进去。药企拿股权+首付款,基金拿控股权,一起赌未来。
看起来很美。但有一个坑,99%的人没看到。
NewCo,在反垄断法眼里,不是BD,是新设合营企业。
NewCo的两个步骤,每一步都在踩监管的线
NewCo模式通常分两步走:
第一步,中国药企和境外资本一起,在海外新设一家公司。这叫“新设合营企业”。
第二步,中国药企把管线的全球权益,排他性授权给这家新公司。新公司拿到研发、生产、销售的完整权利,独立负责商业化。
在商业层面,这是“资产注入”。在反垄断法层面,这是“共同控制”。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也包括“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NewCo模式,两条全占。
共同控制:谁说了算,监管就查谁
怎么判断一个NewCo是不是“共同控制”?反垄断局会看三样东西:
股权结构。药企和基金各占多少?如果一方绝对控股,另一方只是财务投资,可能不算共同控制。但如果双方持股接近,或者一方有否决权,那就踩线了。
股东会表决机制。哪些事项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如果重大决策必须双方点头,那就是共同控制。
董事会组成和高管任免。董事会席位怎么分?谁有权任命CEO?如果双方都能派人进董事会,都能对高管任命说“不”,那就坐实了共同控制。
恒瑞的Kailera,恒瑞持股19.9%,贝恩等基金持股80.1%。表面看基金绝对控股。但如果恒瑞对重大决策有否决权,或者董事会里有恒瑞的人,那反垄断局就会认定:这不是财务投资,是共同控制。
《竞争战略》里有一句话,放在这里很合适:“控制权,不只看股权比例,看的是谁能说‘不’。”
申报门槛:你以为没到,其实早就超了
就算构成共同控制,还得看交易规模有没有达到申报门槛。
美国HSR法案,2025年后的标准是:交易规模超过1.199亿美元,就要申报。
很多NewCo的首付款看起来不大,但交易总价值怎么算?是“首付款+里程碑付款+股权价值”的总和。恒瑞Kailera那笔,首付款1.1亿美元,加上19.9%的股权价值,再加未来几十亿的里程碑——分分钟超线。
欧盟更狠。依据《欧盟合并控制条例》,只要新公司在欧盟境内有业务,或者交易各方在欧盟的营业额达到门槛,就得申报。
中国也一样。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很多头部药企,光中国区收入就超8亿了。
没达到标准就不用报?太天真了
有人问:如果没达到申报标准,是不是就不用管了?
太天真了。
反垄断法里有一条“兜底条款”:即使没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申报。
FTC在M公司和S公司的案例里,就是这么干的。交易规模可能没到申报门槛,但FTC认定:这笔交易消灭了潜在竞争对手,加强了S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创新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直接出手叫停。
《反垄断法》里有一句话:“法律不禁止做大,但禁止用不正当手段维持大。”
NewCo模式如果被认定为“共同控制+消灭竞争”,就是不正当手段。
写在最后
NewCo模式,是中国创新药出海的“新船票”。但船票有了,航线还没完全打通。
《竞争战略》里还有一句话,值得反复琢磨:“真正的战略,不是赢在起点,是赢在合规。”
NewCo模式的坑,不是技术问题,是制度问题。中国药企在出海时,别光盯着首付款,还得问问自己:这家新公司,谁说了算?交易总价值超线了吗?这个市场,还有别的玩家吗?
如果这三个问题有一个答不上来,你的NewCo,可能还没起飞,就被反垄断局拦下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