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丨新规之下,解锁炭类货物安全运输“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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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着力“一件事”全链条
整治提升,健全管控机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事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大局!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已进入全面提升新阶段,更加聚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持续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标准的完善,全面建立健全风险有效识别管控、隐患及时排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着力突出违法行为动态清零,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至新高度,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近日,营口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货物信息线索,对一批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舱单货物名称为“竹制品”的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经调查,两个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为“竹炭”,依据新生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42-24修正案),该类炭产品为第4.2类危险货物,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关危险货物信息通报承运人,也没有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营口海事局执法人员开展开箱查验。营口海事局 张鸿翔 摄
炭产品是海运中常见的一类货物,但其危险特性多不被人所熟悉,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往往容易被忽视潜在的安全风险。根据原料种类不同,炭类产品通常被分为动植物来源的炭产品、矿物来源的炭产品和活性炭三大类。其中,动植物来源的炭产品主要指由木材、竹子、椰壳、骨头等为来源加工制得的炭产品,例如木炭、竹炭或椰壳炭等。由于木炭属于我国资源类产品,因此目前该产品已被明令禁止出口,仅限于内贸运输。矿物来源的炭产品主要是指通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或天然矿物加工得到的非活性炭材料,如焦炭、石油焦、石墨等。活性炭则是指炭产品经活化(物理或化学处理)工艺得到的粉末、颗粒、小球、纤维或毡形状的活性多孔多孔微晶碳素材料。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活性炭和炭黑生产国,年出口量20万吨以上,主要出口至欧盟和北美洲国家。炭产品海上运输自燃事故屡有发生,托运、承运、港口及代理等各环节有必要对炭类货物有更清晰的认识,全链条做好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更重要的是,IMDG 规则42-24修正案对炭产品条目进行了大幅度修订,修订后的条目相较上一版要求更为严格。
在这里小编汇总了一些关于炭产品海运过程中的关键注意事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分类和编号。
依据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危险程度等关键条件,IMDG规则将第4.2类危险货物的炭产品分类为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和活性炭两个条目,UN1361和UN1362,其中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是指以动物或植物为原来生产的炭,不是在地质过程中形成的,也不是从采矿中获得的。这两类炭产品均属于第4.2类自热物质,具体运输条目如下:

和旧版本IMDG规则不同,新版规则特殊规定978明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3.4.6小节中的UN N.4试验不得用于UN1361炭产品相关规定的免除,即没有经过测试的炭产品,应至少划分到包装类Ⅲ的条目下运输。
2.包装要求。
对于UN1361条目的炭,包装类II的包装应满足P002、IBC06和T3的要求,包装类III的包装应满足P002、LP02、IBC08和T1的要求。与上一版本不同的是,当按照P002要求包装在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中运输时,5M1(多层纸袋)、5H1(无内层或涂层的塑料编织袋)和5L1(无内层或涂层的纺织袋)不再被强制使用。
对于UN1362条目的炭,包装应满足P002、IBC08 和T1的要求。当按照P002导则要求包装运输时,除选用适合的包装外,还应遵循以下特殊包装要求:一是包装应气密封口;二是如果将其包装在塑料袋中且用紧缩或绷紧的皮带绑扎在托盘上,允许使用多层纸袋、无内衬和涂层的编织塑料袋和无内衬和涂层的纺织袋来包装。
3.装箱要求。
对于UN1361条目的炭,装箱时应注意:
生产后的未包装的产品在包装运输前,应至少风化14天(遮蔽但露天存放),或者在高温裂解后,未包装的产品应经过蒸发和冷却并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环境下进行包装。之后,在运输前,包件应在松散的盖子下或露天存放至少24小时。装入包装时材料温度不得超过40℃。相应地,在运输单证中应该涵盖生产日期、装入包装的日期、装入包装当天的材料温度等附加信息。
当存放在货物运输组件中,应保持货物运输组件中的最小顶部空间为30cm,并且组件内包件堆放高度不超过1.5m;或包件的最大尺寸为16m3且应保持包件之间的最小空间为15cm。

20英尺与40英尺货物运输组件的两种货物堆放规范方案
4.积载隔离。
炭产品的积载类均为A,即在货船和客船均可在舱面或舱内运输。积载时应避开热源,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量保持阴凉。
当UN1361使用杂货船运输时:
对松散包件:
(1)航行期间,每天应测取3次温度并做记录。
(2)如果货物的温度超过55℃并且继续升高,应限制向舱内通风。如果自热现象持续,应释放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因此,船舶应配备向舱内释放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的设备。
(3)货物应远离热源积载。
(4)使用松散袋运输时,建议采用双条积载,确保袋面良好和顺畅通风。
5.应急措施。
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作为危险货物的炭类货物发生火灾时,总体建议是尽可能在远处有防护的位置上灭火。舱面着火的货物尽可能用多个水龙喷雾,舱内着火的货物要停止通风并关闭舱盖,使用货物处所固定灭火系统或大量水喷雾灭火。对于着火的货物包件,如果可行可以清除或抛弃。
作为危险货物的炭类货物发生溢漏时,应穿戴适当的防护服、防火花软底鞋和自给式呼吸器,避免所有点火源,尽可能阻止溢漏。对于舱面溢漏,应保持溢漏物湿润,将固体物质清除到船外,也可用大量水将溢漏物冲洗下船。对于舱内溢漏,保持溢漏物湿润,用软刷和塑料盘收集装好溢漏物并清除到船外。
6.活性炭的豁免。
划分至 UN1362 条目下的活性炭,满足以下任一要求时IMDG规则的规定不适用:一是托运人提供的证明声明该物质为蒸汽活性炭;二是随附经有关当局认可的试验室出具的证书,明确依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参见33.4.6条款)开展自热物质试验,结果为阴性且不符合第4.2类标准的化学活化法活性炭。
海运炭产品的安全运输,不仅是对IMDG新规的刚性遵从,更是科学管控风险的必要实践。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9月,货物事故通报系统(Cargo Incident Notification System,简称CINS)联合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及TT Club发布了《集装箱运输炭类货物安全指南》,这里也对动植物来源的炭类货物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安全运输要求。该《指南》指出,全球炭类货物年用量达5000万吨,仅2015 - 2022年记录在案的相关海运火灾就有68起,均因货物错报导致风险失控。《指南》特别提醒,炭产品可能以竹炭、竹制品、碳煤球等名称暗中运输,部分水烟管用木炭含有易燃固体,承运人需加强货物筛查与属性识别,确保分类申报准确无误。
为方便大家牢记核心要求,小编整理了安全运输口诀供大家参考:
原料工艺需分清,分类编号要明晰。
未测产品按Ⅲ类,豁免条件勿滥用。
远离热源选阴凉,堆高间距看仔细。
单证信息要完备,包装导则严落实。
巡查监控全覆盖,航行期间不放松。
新规要求严遵守,平安航运常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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