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大湾区仲裁员名册直接适用规则 珠海国际仲裁院新版仲裁规则4月1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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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成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在此背景下,近日,珠海国际仲裁院正式完成《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6年修订)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修订,并将于2026年4月1日起统一施行。
本次修订是珠海国际仲裁院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主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也是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发挥仲裁职能服务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部署的具体实践。修订工作秉持“合法高效、简便务实、服务湾区、接轨国际”的总体思路,在规则体系优化、湾区协同机制创新、国际规则接轨及风险防控等方面推出多项突破性举措,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更优质的规则供给。
聚焦湾区协同发展 推出多项创新性机制
本次规则修订核心亮点在于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政策导向,构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新模式:
首创确立大湾区仲裁员名册的直接适用规则。珠海国际仲裁院成为内地首个以规则条文明确认可并支持当事人从《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中选任仲裁员的仲裁机构。该名册由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共同设立,推动其规则化适用,将有效促进粤港澳三地仲裁资源互补,树立大湾区商事仲裁协同发展新标杆。
率先在规则层面落实“港资港法港仲裁、澳资澳法澳仲裁”制度安排。针对涉港澳纠纷特点,规则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尊重在深圳、珠海设立港资、澳资企业自主选择港澳法律作为裁判依据的权利,精准回应了涉港澳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痛点,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全面升级名册外选任仲裁员机制。继2021年珠海国际仲裁院在内地首创该仲裁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限制,将可选任范围从大湾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港澳专业人士及特别专业人士,拓展至符合法定条件并经确认的境内外人士。这一开放举措契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精神,满足了当事人多元化、国际化的选任需求。
接轨国际前沿 提升行业竞争力
本次修订广泛吸纳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先进经验,提升规则国际化水平。在仲裁庭组成上,新增“由双方选定边裁共同推选首席仲裁员”的规定;在仲裁员管理上,完善持续披露义务,强化通知要求;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增设“民事责任限制”条款,明确仲裁员及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限制或豁免等,为依法履职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坚持系统思维 完善规则体系
本次修订推行“主规则+配套规定”一体化修订模式。在主规则修订的同时,同步完成《横琴国际仲裁中心琴澳仲裁合作平台仲裁规则》《互联网仲裁规则》《金融仲裁案件特别规定》及《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适配性修订,构建了科学严密、衔接顺畅、覆盖全面的机构规则体系,避免了配套规范滞后的常见问题。
本次仲裁规则体系的系统性修订,凸显了仲裁制度创新的“珠海担当”与“湾区特色”。下一步,珠海国际仲裁院将继续秉持“公正、专业、高效、开放”理念,以新规施行为契机,深化办案与研究,推进湾区融合,加快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助力珠海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珠海方案”与“仲裁智慧”。
(来源:珠海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