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无需“冷静”,只需尽早与施暴者“切割”|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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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存在家暴情形,建议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图/IC photo据封面新闻报道,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表示,基于30天离婚冷静期内,家暴受害者面临施暴者反悔、威胁、报复等二次伤害风险的现实,她建议适时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和结婚自由一样,离婚自由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离婚,民法典规定了两条路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其中,协议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不过,根据民法典,并非双方签了离婚协议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马上就会发放离婚证。而是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三十日内,只要任何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协议离婚程序就停止。这三十日,就是俗称的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近年来,围绕离婚冷静期的讨论不少,人们也在具体实践中丰富对该制度的认知。
其中所形成的一个舆论共识是,家暴情形下的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不仅延缓离婚进程,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还意味着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
家暴受害者饱受家暴之苦,再也不愿意与施暴者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天也不愿意。对于受害者来说,这是正当诉求,法律应正视这样的诉求。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当即办理离婚登记,受害者与施暴者实现“切割”,由此告别家暴,开始新生活,再理想不过。
也即,家暴情形下离婚,离婚冷静期已无适用必要。这是因为,受害者遭遇家暴,离婚是其无奈选择,也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无需“冷静”。而这种状态下的离婚冷静期,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更像是“埋雷”,让施暴者借此时间对坚持离婚的受害者进行威胁。此时,虽然受害者仍可通过诉讼实现离婚,但时间上要长得多、风险也要大得多。
施暴者之所以施暴,情绪不稳定是重要因素。和这样一个人长时间离不了婚,共处一个屋檐下,意味着人身风险的加大。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诉求对立,矛盾激烈,离婚时间拖得时间越长,矛盾越容易激化。
虽说一个失去理性而疯狂的人,即便已经离婚也可能有极端行为,但及早让受害者与施暴者切割,至少为避免悲剧提供了一种可能。
现实中,离婚的原因很多,法律应区别对待。关于家暴情形下诉讼离婚,民法典有特别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较其他情形下离婚相对宽松。
而家暴情形下的协议离婚未排除离婚冷静期适用,则是近年来在具体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也因此,方燕代表的建议,其实为各方精准应对婚姻中的复杂情况提供了建设性的应对手段,值得立法机关重视。
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立法机关采纳上述建议,修法也需要一个较长过程,而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却刻不容缓。就此而言,各级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要将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等手段用好、用足。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